Article 37

In force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不力、不到位的;

(二)不按规定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目标责任制的;

(三)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和问题的;

(四)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