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自治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三)在本单位、行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活动,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化解各类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推进群众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