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广泛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村)、进学校、进医院、进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场所。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示范(先进)单位命名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