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9,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15年7月1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废弃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Chapter 3申报、收集和运输
(一)设置符合标准和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单独存放,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收集容器完好、封闭、整洁,并放置在便于装运的位置;
(四)做到日产日清,在餐厨废弃物产生二十四小时内,交付给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台账。每日登记实际产生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或者沟渠、河道、水库、湖泊;
(三)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重复利用或者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活动。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特许经营的处置场所,不得交由企业或者个人用于食品生产或者作为畜禽饲料;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和车辆,确保密闭和整洁,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
(四)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抛撒和丢弃餐厨废弃物;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
(六)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Chapter 4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
(一)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禁止向食品类生产企业或者个人出售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禁止向畜禽养殖企业或者个人出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Chapter 5监督管理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日常的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申报登记、收集和运输的相关数据统计、审核、确认、汇总和综合分析等工作;推动、检查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与收运单位收运合同签订以及执行情况;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的排放登记、收运、处置和监督管理情况;接受和处理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等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行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检测方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直接喂养畜禽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和取缔利用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和下脚料提炼、加工"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行为。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分别报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二)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不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
(三)对违反餐厨废弃物处置规定的举报、投诉,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如实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种类、流向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单独存放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洒、丢弃,以及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或者沟渠、河道、水库、湖泊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重复利用或者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滴漏、抛洒和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交由食品类生产企业或者个人用于食品生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畜禽养殖企业或者个人作为畜禽饲料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对处置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收集、运输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