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禁止向食品类生产企业或者个人出售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禁止向畜禽养殖企业或者个人出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