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19
- In force from
- May 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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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鼓励和支持地震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科技成果,增强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Chapter 2管理职责
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省和震区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领导机构直接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实施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拟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拟订防震减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
(五)管理震害预测、震情和灾情速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六)参与震区救灾和制定重建规划;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
(一)拟订本部门、本行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承担同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应急救灾任务;
(二)落实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减灾措施,组织岗位应急反应训练;
(三)检查、监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四)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测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Chapter 3地震监测预报与监测设施保护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短期和临震监测预报方案,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省、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站的设立、停测或撤销,须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大型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企业和水库应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建立承担特定观测任务的地震监测台站,接受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并给予指导。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地震测报网络,观测、报告地震宏观异常现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地震异常现象和地震预测意见及时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涉及地震预报的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规定。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地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避免妨害地震观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前征得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迁移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和赔偿。
Chapter 4地震灾害预防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下达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或将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抗震设防要求。
除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核、提供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内容。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附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化工、军工、煤气、煤矿、水库、油库等企业事业组织,应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爆炸、塌陷、毒气泄漏、放射性污染和化学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进行专项震害预测,并采取有效防护和预警措施。
村镇公共建筑和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地裂缝影响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进行地裂缝探查,并采取预防和自保措施。
在地裂缝影响地段选址建房,应到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的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保持避难场所的完好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
每年7月28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防震减灾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对教师和学生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必要时进行防震演练。
Chapter 5地震应急与救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拟订本部门或本系统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机构批准。
大中型企业、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单位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影剧院、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应拟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机构批准。
拟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必要时应组织地震应急模拟演练。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应组建平震结合的地震紧急救援队,配备救助装备。地震紧急救援队应组织救援演练。
(一)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紧急处置临震应急中发生的问题;
(二)向预报区内的人员提出避震撤离劝告,情况紧急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三)紧急占用场地,调用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
(四)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储备生活必需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提倡参加人身和财产地震灾害保险。
Chapter 6奖励与处罚
(一)地震测报准确,信息传递及时,对减轻地震灾害有突出贡献的;
(二)保护地震监测设施或观测环境成绩突出的;
(三)保护或抢救生命、财产有突出贡献的;
(四)震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震后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情扩大有突出贡献的;
(五)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成效显著的;
(六)取得重大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
(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一)不按照规定拟订并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三)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占用场地或调用应急物资、设备、人员的;
(四)擅自发布地震预报的;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地震监测数据和异常信息,贻误重要震情的;
(六)在地震应急期间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的;
(七)故意谎报、瞒报灾情的。
(一)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一)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不依法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的。
(一)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哄抢公私财物的;
(四)盗窃、贪污、挪用救灾资金或物资的;
(五)损毁生命线工程或次生灾害源防护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