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抗震设防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内容。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附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