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和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紧急处置临震应急中发生的问题;

(二)向预报区内的人员提出避震撤离劝告,情况紧急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三)紧急占用场地,调用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

(四)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储备生活必需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