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部门、本行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承担同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应急救灾任务;

(二)落实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减灾措施,组织岗位应急反应训练;

(三)检查、监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四)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测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