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地震监测设施和破坏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站工作。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地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避免妨害地震观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前征得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迁移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和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