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2,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0
- Articles
- 27 articles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
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经济特区跨境服务贸易管理的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禁止的领域,外国企业不得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的领域,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外国企业服务贸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子机构、代表机构的,从其规定。
外国企业在所属国已获得从事相关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资质、许可、认证,其条件和标准具有国际先进性或者不低于中国国家规定的,经本经济特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认可,但后置审批事项依法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除外。可以认可的资质、许可、认证事项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办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外国企业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告知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后置审批,并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一)海南省常住居民;
(二)在海南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在海南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协议);
(三)所属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获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五)负责人和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外国企业在申请前置审批时已经提交过的材料,在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可以不再提交。
外国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名称和中文译名存在与其他企业名称重名或者近似情形时,应当加注识别性的符号或者表述。
名称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未纠正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外国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税务、海关和登记后置审批等事项,可以凭营业执照申请办理银行账户。
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外国企业应当自变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年度报告事项包括:
(一)外国企业、负责人和获授权代表在本经济特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情况信息;
(三)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的出资情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由外国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外国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外国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获授权代表应当自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不再设立经营场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告。
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根据以下情形,登记机关分别作出决定:
(一)无异议情形的,公告期届满后予以办理退出登记;
(二)有异议情形但已消除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告期届满后予以办理退出登记;
(三)有异议情形且未消除的,不予办理退出登记。
外国企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期间不计入公告期限。
外国企业逾期未确认或者回复确认在本经济特区不再设立经营场所,并且不提出退出申请的,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拟作出除名的决定,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有关机关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示。
被除名的外国企业不得继续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需要继续从事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一)依照本规定应当申请登记而未申请登记的;
(二)被登记机关除名的;
(三)已办理退出登记的。
明知外国企业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参与的,对担任获授权代表的海南省常住居民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担任获授权代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获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