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不再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自不再设立经营场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退出申请。

获授权代表应当自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不再设立经营场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