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外国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使用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或者中文译名,也可以同时登记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

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名称和中文译名存在与其他企业名称重名或者近似情形时,应当加注识别性的符号或者表述。

名称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未纠正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