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外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明知外国企业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参与的,对担任获授权代表的海南省常住居民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担任获授权代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获授权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