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企业退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七日。

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根据以下情形,登记机关分别作出决定:

(一)无异议情形的,公告期届满后予以办理退出登记;

(二)有异议情形但已消除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告期届满后予以办理退出登记;

(三)有异议情形且未消除的,不予办理退出登记。

外国企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期间不计入公告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