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51 articles
(2019年10月17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总 则
本市非城市规划区的场镇、园区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划的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城市公共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绿化活动,促进投入主体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投入方式多样化。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支持、鼓励推广种植市树、市花,合理配置经济实用、四季美化的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增加观赏性,体现生态景观要求和地方特色。
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林木、花草。引进外来植物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论证,防止有害物种入侵。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助绿、认建、认养、植树、建林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活动。捐资助绿、认建、认养、种植纪念树、建设纪念林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林木、设施冠名权,实施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地制宜,做好内部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绿地绿化指标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专项规划等绿化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一)生态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二)综合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三)社区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四)其他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已建成公园的绿地绿化指标未达到前款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一)渠江、嘉陵江城区段,堤防外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五十米;
(二)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河流控制宽度二十米以上的河道,堤防外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二十米;
(三)河流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十五米;
(四)河流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十米。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二十五米;
(二)铁路中心线外两侧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三)湖泊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四)新建传染病医院周边绿地,宽度不低于五十米;
(五)新建易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危险品仓库周边绿地,宽度不低于五十米,有防爆要求的,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六)其他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宽度执行。
城市快速路、铁路、河道改(扩)建确实难以落实前款规定的防护绿地指标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当调整防护绿地的宽度,但控制区域内不得新(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一)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三十米至四十五米之间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十五米至三十米之间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十五米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一)工业、物流仓储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医院、疗养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前款各项规定之外的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地处城市建成区外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城市公园绿地绿化
(一)生态公园,主要涵盖风景名胜区、湿地湖泊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条件较好的绿地空间,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二十公顷;
(二)综合公园,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十五公顷;
(三)社区公园,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二公顷;
(四)其他公园,最低控制规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标准执行。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不得破坏公园的景观和环境。
绿道建设应当包括绿廊、慢行道、驿站、公厕和指示标牌等设施,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范围和用途,不得擅自砍伐树木或者变更主要树种。
禁止将永久保护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
(一)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二)本地事关全局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其他法定情形。
调整永久保护绿地用途的,应当同时按照不低于调整面积的标准补偿新的绿地。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重大防灾减灾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按行政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其他绿地绿化
城市山体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绿化规划。
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胸径不低于十厘米全冠苗木。行道树下合理配置花卉、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同一道路的行道树配置,注重突出特色景观风格。
城市街道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距离,不宜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口安全视距内及车辆掉头处,行道树绿化带应当采用通透式、低矮式配置。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实施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生态停车场、停车位应当种植庇荫乔木、建设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体现立体化、特色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兼顾通行、遮荫和抗风要求。
(一)依照城市规划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消防、防灾避险的;
(四)因感染松材线虫等传播性有害生物、且不可防治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消防、通信、市政、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及时通知管理单位和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应当向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所指城市树木不包括名木古树大树。
(一)损坏、践踏、随意攀爬树木花草,采摘花、果,折损枝、叶;
(二)剥损树皮、树根,在树皮上刻划、钉钉、捆绑铁丝或绳索等;
(三)在树池或者绿地内停放车辆、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散养家犬、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等;
(四)擅自拆除或损毁绿化带、绿篱、草坪、花坛、栏杆、树木支架、园林小品、冠名标识等;
(五)擅自在树木上架设、缠绕电线、电缆、照明设施等;
(六)擅自在绿地内搭建、修建建(构)筑物;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名木古树大树特别保护
名木古树大树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名木古树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逐一划定名木古树大树保护范围,设置必要保护设施。
名木古树大树保护养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或者胸径大于五十厘米的树木为大树,参照三级古树实施保护。
(一)国家领袖人物、国内外著名政治人物、历史文化名人所植的树木;
(二)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三)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四)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五)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可以根据养护状况、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名木古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做好专业养护工作,对濒危名木古树大树及时进行抢救、治理、复壮。
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名木古树大树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名木古树大树保护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名木古树主管部门备案。名木古树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因建设施工对名木古树大树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擅自修剪;
(四)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截干、挖根、剥树皮,在名木古树大树上缠绕、悬挂物体;
(五)以名木古树大树为建(构)筑物的支撑物;
(六)在名木古树大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名木古树大树树干周围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和堆放或者倾倒物料;
(七)其他损害名木古树大树生长的行为。
(一)原生长环境发生改变不适宜名木古树大树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名木古树大树死亡的;
(二)名木古树大树可能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且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且无法对名木古树大树进行有效保护的。
移植名木古树大树应当制定移植方案,落实移植、养护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法律责任
(一)违规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指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擅自砍伐树木、破坏绿地绿化事件制止不力的;
(三)在规划设计、苗木准备、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挥霍浪费、挪用城市绿化资金的;
(五)擅自批准移植名木古树大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附 则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是指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占居住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绿地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该单位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绿化覆盖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城市道路红线,是指划分城市道路用地和其他建筑用地、生产用地以及备用地的分界线。
岸线自然化率,是指符合自然岸线要求的岸线长度占岸线总长度的百分比。
邓小平故里核心区,是指2004年建成的553300平方米纪念园区,包括经中共中央批准建设的邓小平铜像广场、邓小平故居陈列馆、邓小平缅怀馆和邓小平故居等二十余处邓小平青少年时期重要活动场所,以园区四边围墙为界。
邓小平故里绿色长廊,是指南起广安体育馆、北至佛手山景区停车场的小平故里路主干道两侧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