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绿化区域,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设为永久保护绿地。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在永久保护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范围和用途,不得擅自砍伐树木或者变更主要树种。

禁止将永久保护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