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公园规划和分类建设的要求,加快建设城市公园。

(一)生态公园,主要涵盖风景名胜区、湿地湖泊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条件较好的绿地空间,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二十公顷;

(二)综合公园,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十五公顷;

(三)社区公园,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二公顷;

(四)其他公园,最低控制规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标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