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城市公园绿地绿化执行下列指标:
(一)生态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二)综合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三)社区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四)其他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已建成公园的绿地绿化指标未达到前款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