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依照城市规划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消防、防灾避险的;

(四)因感染松材线虫等传播性有害生物、且不可防治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消防、通信、市政、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及时通知管理单位和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应当向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所指城市树木不包括名木古树大树。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