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8,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0
- Articles
- 29 articles
(7月25日株洲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户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下,年出栏猪50头以上,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畜禽养殖方式、选址和废弃物处理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预防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下列区域禁止畜禽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畜禽养殖户养殖区域。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需要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拟定畜禽养殖设施建设方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设施农用地的申请条件、选址、范围、用途、防疫、环保和复垦等内容通过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对符合取得设施农用地规定和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养殖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签订用地协议;
(四)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需要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许可。
未建设前款规定的设施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户不得从事养殖活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畜禽养殖户,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符合排污许可条件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环保台账的格式文本,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环保台账进行指导。
Chapter 3治理与综合利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可以自行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受委托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处理设施和能力,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标准。
畜禽养殖户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省、市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通过科学选址,采取场所密闭、生物吸附、过滤、喷洒除臭剂等措施,降低畜禽养殖噪声、恶臭气体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用微生物制剂喂养畜禽,降低畜禽养殖废弃物有害程度;
(三)制作有机肥、农家肥、动物蛋白饲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肥料化、基质化、垫料化、饲料化利用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
(四)制取沼气、生物天然气,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用;
(五)采取生物降解工艺,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分解挥发;
(六)采取工业化处理工艺处理畜禽养殖废水,结合种植高吸附性的植物,实行生态净化法,达标排放;
(七)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方式。
(一)建设、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并达到排放标准的;
(二)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制取沼气、制造动物蛋白饲料的;
(三)从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社会化服务的第三方;
(四)在污染严重区域实行综合治理,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
(五)从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研发、示范、推广的。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二)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前款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hapter 5附则
本条例所称散养户是指年出栏猪49头以下,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