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