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二)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前款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