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还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需要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拟定畜禽养殖设施建设方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设施农用地的申请条件、选址、范围、用途、防疫、环保和复垦等内容通过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对符合取得设施农用地规定和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养殖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签订用地协议;

(四)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需要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