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