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7, 2018
- In force from
- July 27, 2018
- Articles
- 56 articles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办法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江西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Chapter 2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及县(市、区)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设区的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易涝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除涝治涝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流失防治纳入流域性防洪规划,制定和落实防治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Chapter 3治理与防护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段规划治导线的拟定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等阻水植物的;
(三)弃置、堆放沉船、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废弃物的;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五)其他有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
(一)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土流失的;
(二)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的,应当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采砂量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损坏桥梁、堤防、护岸、水文测报设施和水下电缆、光缆、水文测流断面等,不得妨碍航运安全。
采砂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砂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开采。
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根据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拨给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进行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用地。
Chapter 4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防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划定。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分洪、蓄滞洪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补偿、救助义务。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及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蓄滞洪区内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和擅自移动水文测报设施,不得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报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严禁将中标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Chapter 5防汛抗洪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本地区的防洪规划的实施;
(二)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三)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
各防汛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工作。
其他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大型和省指定的中型水库及泉港、箭江、清丰山溪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其他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矿山企业的大中型尾矿坝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地方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在紧急防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及其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调度。
保护耕地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五万亩以下的圩堤、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其他圩堤和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按建设项目的管辖权限经相应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双退圩堤平毁或者自然溃口后,禁止修复。单退圩堤可以修复加固,但不得加高,在汛期遇到超进洪水位时,禁止增加子堤挡水。
Chapter 6保障措施
(一)防洪规划的编制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水土保持及水文测报、气象、通信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物资储备及运输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防洪费用。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Chapter 7法律责任
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的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谎报洪水险情,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二)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附则
本办法所称单退圩堤,是指圩内土地低水种养、高水还湖蓄洪,圩内居住在相应湖口水位22.00米以下或者同河段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居民迁出原居住地移民建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