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Chapter 4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Article 24In force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蓄滞洪区内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