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二)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附则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