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