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