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7, 2018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27, 2018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风景区范围内居住以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和文化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风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一)实施与风景区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风景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配套设施;
(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以及风景区生态环境;
(五)负责风景区护林防火、环境卫生、游览服务等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风景区内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风景区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和个人可以查阅,并对其实施情况予以监督。
修改的规划上报审批或者备案前,应当公示三十日。
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条例实施前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扩建、改建或者改变用途;不符合规划的,应当依法拆除。
组织和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同意。
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清理现场、恢复植被。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火情火险监控,完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风景区边界外侧水平距离五十米范围内为保护控制带。保护控制带内的建筑物应当与风景区景观相协调,禁止新建四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更新、抚育性的砍伐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砍伐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砍伐证,有关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侵占、非法转让风景区内的资源;
挖山采石、开矿;
非法搭建、取土、开垦土地、填挖池塘和修坟立
碑;
放牧、饲养、狩猎、捕捞;
烧山、烧荒、毁林种果;
破坏风景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
损坏公共设施;
向风景区内排放超标准污水以及倾倒固体废弃
物;
经营性取水;
非法经营、商业广告宣传;
在禁止区域之内游泳、打球、露营、吸烟、
携带火种、携带宠物;
攀折树木、采摘花草、乱扔垃圾;
在树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烧纸祭祀;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举办大型游乐、集会活动;
(二)商业影视摄制;
(三)使用航模、热气球、降落伞、滑翔机以及其他空中设备;
(四)其他可能影响生态、景观以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区内公共交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风景区内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使用环保清洁能源。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扩建、改建或者改变用途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五、六、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反第三、四、七、九、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擅自修改风景区规划的;
(二)违法审批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期限报送、审批的;
(三)在风景区内进行违法建设,毁坏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四)发现自然灾害、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火灾、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