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未清理现场、恢复植被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