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擅自修改风景区规划的;

(二)违法审批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期限报送、审批的;

(三)在风景区内进行违法建设,毁坏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四)发现自然灾害、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火灾、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