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与风景区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风景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配套设施;

(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以及风景区生态环境;

(五)负责风景区护林防火、环境卫生、游览服务等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风景区内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