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市政、信息化、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分工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参与审查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Chapter 2项目决策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概算经批准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方可列为新开工项目,其项目总投资应当以经批准的概算为依据。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但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已批复概算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预备项目转为新开工项目。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
(四)项目预备资金,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前期费用;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市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其他调整,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Chapter 3项目审批
由上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国家或者省审批后可直接采用国家、省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发改、信息化、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人防、消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审批的前置条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由政府确定的专业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社会代建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代建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公示期间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预备项目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国家和省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引起社会重大争议的;
(二)项目技术方案、经济合理性有重大分歧的;
(三)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的。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前,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项目,应当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公众意见作出说明和回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中应当说明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概算超过已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应当按照限额设计要求对建设方案进一步优化设计,将概算控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内。
经优化后概算仍然超过估算的,超过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报市发改部门批准;超过百分之十或者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但是,项目规划、选址、功能、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应当在市发改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Chapter 4项目实施
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或者审查。
项目实行预算审核制度。工程预算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不得擅自组织施工以及相关服务项目招投标和签订合同。
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要现场签证的,应当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
设计变更应当实行先审批后实施。不立即处理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设计变更可以同步报批实施。
市建设、交通、水利、市政、林业、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申报,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核后,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者服务单位。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结算和决算。
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核实,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达成工程初步结算意见,非施工单位原因延期的,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市财政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
工程结算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意见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和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登记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建立建设单位管理费奖惩机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Chapter 5项目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并定期向市发改部门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其送审的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市发改部门应当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根据合同约定其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采购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并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金额、预算金额、设计施工单位及合同金额、竣工日期、验收结论、结算金额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者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预算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结算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套取建设资金的;
(七)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工作时限,及时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建设单位无故拖延造成工程延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公务员或者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