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计,可以直接对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根据合同约定其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采购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并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