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结算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套取建设资金的;

(七)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