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结算和决算。

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