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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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保障法》实施办法
(1994年4月2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中,不得有歧视妇女和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工作。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Chapter 2政治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女职工满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尊重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
Chapter 3文化教育权益
各类学校在招收新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对女生附加条件,不得提高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或者限制女生录取比例。
适龄女童因患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免予入学、延缓入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患疾病的还应当出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证明。
女职工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加进修、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提高职业素质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Chapter 4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务工、经商。
单位录用(聘用)女职工时,应当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其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该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女职工的妇科疾病普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
人身权利
禁止殴打、虐待、侮辱、歧视家庭中的女性成员或者雇(聘)用的女性员工。对殴打、虐待、侮辱、歧视妇女的,有关部门对于投诉应当及时查处。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生育、无生育能力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回家乡的被拐卖妇女的生产和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收容教育卖淫妇女的场所应当加强文明管理,对被收容妇女应当进行道德法律教育和性病检查、治疗。禁止对被收容妇女进行体罚,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人身权利。
禁止利用健康检查和孕情检查歧视、侮辱妇女。
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Chapter 6婚姻家庭财产权益
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其户籍未迁往男方所在地的,婚前所在地应当保留其户籍。
对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妇女有权取得共有权登记,与其配偶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离婚时分割共有住房和其他财产,适当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
共同租用的房屋是指:
(一)婚前由男方承租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
(二)婚后以男方名义承租的房屋;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动迁而取得租用权的房屋;
(四)夫妻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租用本单位的房屋;
(五)其他属于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受害妇女求助或者知情人举报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调解。
受害妇女提出处罚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女大学生、中专生毕业后需要把户口迁回原籍的,户口管理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
Chapter 7法律责任
权要求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诉讼费用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
(一)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
(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无生育能力妇女的;
(三)拒绝妇女按照本办法或者有关户籍管理规定落户的;
(四)虐待家庭中的女性成员或者雇(聘)用的女性员工的;
(五)侵害妇女其他合法权益的。
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