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特殊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聘用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收、雇

(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务工、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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