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后由女方继续租用,或者女方另行租房居住有经济困难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共同租用的房屋是指:

(一)婚前由男方承租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

(二)婚后以男方名义承租的房屋;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动迁而取得租用权的房屋;

(四)夫妻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租用本单位的房屋;

(五)其他属于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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