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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