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3 articles
(1990年5月26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2012年6月26日起施行)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批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视为该单位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人员,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所在单位;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标语牌规格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三)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停留地、解散地)及行进的路线;
(四)车辆数量,机动车辆的车型及牌照号码,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五)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秩序的措施,包括维持秩序的人数及佩戴的标志;
(六)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电话、电报、电传、信函、委托等方式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接受。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时间,从主管机关接受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时起计算。
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送达地址,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地址等候,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主管机关未按约定时间和地址送达的,视为许可。
(一)交通高峰期;
(二)在同一地点、路线的同一时间内已有他人申请并获得许可的;
(三)在同一地点、路线的同一时间内有重大外事活动或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其他市政建设不能通行的;
(五)传染病疫区;
(六)其他将对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交通秩序、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有关机关或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进行协商,不得推诿,并应在三日内将协商结果书面通知主管机关。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拒绝协商的,视为撤回申请。
(一)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并指定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
(二)对集会、游行、示威的机动车辆发给临时专用通行证;
(三)对使用的音响设备,发给现场使用许可证。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的;
(三)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
(二)不得拦截车辆、设置路障,不得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三)不得冲击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四)不得沿途涂写、张贴标语、漫画和其他宣传品;
(五)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与本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合的演讲、口号、传单,不得打出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横幅标语;
(六)不得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七)不得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八)不得造谣惑众,不得诽谤、侮辱他人。
(一)横队不得超过四人;
(二)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规则的要求,禁止汽车并列行驶,应当让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先行通过;
(三)在划有大型车道、小型车道的道路上,应在靠右的大型车道上行进;
(四)在划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沿行进方向中心线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进;
(五)在没有划分中心线的道路上,应在沿行进方向右侧车行道一半的范围内行进。
不得在前款所列地段和市区主要道路举行集会。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飞机场、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堵塞尚未排除;
(二)发生火灾事故或其他严重灾害事故;
(三)发生严重治安或刑事案件;
(四)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其他重要机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重要警卫目标和要害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