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依法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所在单位;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标语牌规格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三)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停留地、解散地)及行进的路线;
(四)车辆数量,机动车辆的车型及牌照号码,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五)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秩序的措施,包括维持秩序的人数及佩戴的标志;
(六)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电话、电报、电传、信函、委托等方式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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