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受申请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并可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进行协商,不得推诿,并应在三日内将协商结果书面通知主管机关。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拒绝协商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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