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

(二)不得拦截车辆、设置路障,不得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三)不得冲击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四)不得沿途涂写、张贴标语、漫画和其他宣传品;

(五)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与本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合的演讲、口号、传单,不得打出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横幅标语;

(六)不得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七)不得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八)不得造谣惑众,不得诽谤、侮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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