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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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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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正)
Chapter 1总则
政府应当建立教育、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环保、文化、卫生、市场监督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三)负责编制教职员工学生安全行为指引;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负责治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维护学校治安安全;
(二)协助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三)对学校及周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一)检查监督学校建筑及相关设施建造的工程质量安全;
(二)检查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建筑设施、设备。
(一)对学校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定期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
(一)对学校周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定期对学校特种设备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落实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的保护。
Chapter 2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学校以及周边有敲诈、勒索学生现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整治,学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Chapter 3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发生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使用校车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许可。
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分别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市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标牌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当配备一名以上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
校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校车驾驶资格。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不得驾驶校车。
Chapter 4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
经允许进入学校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学生监护人应当做好学生上下学的交接。
学校应当安排人员看管晚离学校的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
(一)法定节假日;
(二)市教育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
夜间关闭校门前,学校保卫人员应当巡查学校,确保学校安全。
寄宿制学校应当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规模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制做记录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的,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学校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学校应当查验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人员安排及交通工具的情况。
实验课教师应当在课前向学生说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安全操作。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
学校教职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应当参加市、区教育部门组织的体检。
Chapter 5应急救助与调查处理
学校应当制定火灾、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预先安排负责人员。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理救助、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规定报告市、区教育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学校应当设立报警求助、应急处置设备和安全通道,并确保其安全有效。接到报警求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学校每一学期应当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
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政府举办的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办学的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
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监护人自愿购买,财政、教育发展基金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当事人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
Chapter 6法律责任
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