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3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Article 22In force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国家安全标准的,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有关安全规范。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