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4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Article 45In force学校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就安全保障作出书面约定。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保障。学校应当查验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人员安排及交通工具的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