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2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Article 16In force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者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